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幹意見》的通知 引用文檔: 裁判文書(278)篇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幹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7)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幹意見》印发给你们,請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9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幹意見 一、送達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達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送達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達地址的确认、送達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達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達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達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六、当事人在送達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達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達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達地址。 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達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達之日;邮寄送達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達之日。 八、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爲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爲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爲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爲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九、依第八條規定仍不能確認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的住所或者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爲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爲送達地址。 十、在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于電子送達適用條件的前提下,積極主動探索電子送達及送達憑證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建立專門的電子送達平台,或以訴訟服務平台爲依托進行電子送達,或者采取與大型門戶網站、通信運營商合作的方式,通過專門的電子郵箱、特定的通信號碼、信息公衆號等方式進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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